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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男子经常买烧鹅,分量却一次比一次少,无意间发现,店家在剔骨时故意藏肉,而且手法很快,将新鲜的肉拨进废料里。男子再次购买,偷偷录下视频当做证据,店家却不承认,表示骨头上带肉是正常的。

张先生喜欢吃烧鹅,经常会去楼下的一家店里买,老板都认识他了,每次也非常热情。后来店里换人了,之前的老板不在,张先生买了几次,总感觉量比以前少。

但是每次也是看着老板称重的,张先生觉得,可能自己感觉出问题了。下班回家,张先生又来买了,店家很热情,让张先生自己挑。

调好之后称重,张先生就把钱付了,还是像往常一样,让店家给他剁好。店家手起刀落,速度特别快,没过多久就分好了。

可是张先生就是觉得量很少,不小心瞄了一眼,剔下来的骨头,好像上面还带有肉。回想店家的动作,每次在剁的时候,总会拿刀遮一下,然后往旁边滑。

而且把骨头,直接划在旁边的盆里,不仔细看根本就看不出来。店家速度很快,再加上骨头本来是要处理的,店家动作十分流畅,的确也看不出太大的问题。

张先生没有证据,也不好直接说,于是就先拿着烧鹅回家了。过了几天,张先生又来买烧鹅,这一次,他悄悄的把手机拿出来,打开摄像。

边和店家聊天,边低头看手机,看起来好像就在回消息,店家也没有起疑,还是和以前一样,麻利的把肉弄好,然后给张先生。

张先生在拿肉的时候,故意往跟前走了一下,手机刚好拍到了骨头,店家也没有注意,给完转身就走了,张先生就先回家。

回到家后,又把视频打开,反复观看,果然就在最后的时候,明显看得出来,骨头上有很多肉,还有一些好肉,是在切的时候拨过去的。

这下自己证据也有了,于是直接找到店家,店家却不承认,表示剔骨,带一些边角是正常的,自己也无法保证,骨头上一点肉都不带。

张先生觉得对方在狡辩,质问对方,为什么里边还有完整的肉。店家表示有的肉比较肥,他们都会扔掉,所以就剃掉了。

然而张先生觉得,自己在称重的时候,明明是整只鹅,店家没有权利决定,肉到底扔不扔,再说了,有的人就是爱吃肥肉,店家的这种说法不成立。

张先生要求对方赔偿,遭到对方的拒绝,于是张先生直接把视频放在网上,引起了网友的热议,大家意见各不相同。

有的人和张先生的看法一致,认为店家是故意的,就是故意藏肉,一个人可能不多,一天这么多人买,累起来都能凑好几只完整的烧鹅了。

但有的人却站在店家的角度,表示这样是正常的,也无可厚非,店家也是为了考虑烧鹅的口感,再加上,带下来的肉并不多,也不要太计较了。

1、店家剔骨时藏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张先生已经付完钱,店家给烧鹅剔骨头时,掉下来的骨头和碎肉都应当归张先生所有。店家故意剔骨头故意藏肉,其行为侵害了张先生的财产权益,张先生可以要求店家将剩余的肉归还,或者折算成价格赔偿。

2、店家行为属于消费欺诈,应当赔偿张先生50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店家偷肉的行为,给到张先生烧鹅的重量,是少于真实购买的重量的。店家主观上有欺诈的恶意,被张先生发现后,还拒绝承认错误,店家侵犯了张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应当按照消费欺诈进行赔偿。

由于烧鹅的价格并不高,翻三倍也不一定能达到500元,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张先生可以要求店家赔偿500元。

3、张先生可以拍摄视频,将此事交给消费者保护协会揭露批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具体到本案,张先生拍摄完视频后,发布到网络上,揭露、批评店家,这种做法还是有一定风险性的,可能侵犯到店家的名誉权、肖像权等。

正确的做法是:张先生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将此事用手机录下来,当成证据交给当地消费者保护协会。由他们出面,放到网络上进行揭露、批评,以达到教育的目的,维护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才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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